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能將火災與爆炸之發生機率及影響降至最低。
核子設施以使用非可燃性及耐熱材料為原則,並應設置適當之火災警報及消防系統,降低火災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損害。
消防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系統本身發生斷管或異常動作時,不致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