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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餘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將分裂產物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從反應器爐心移除,且熱移除率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設計要求。
餘熱移除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