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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