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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反應器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假想意外事故及天然災害對其多重控道之影響,不致造成保護功能之喪失。
保護系統應儘可能採用功能多樣性或組件設計及工作原理多樣性等方式設計,防範保護功能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