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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態。
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五十毫西弗。
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
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
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