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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應確保發生下列狀況之機率降至最低:
一、異常洩漏。
二、失效情形快速惡化。
三、大規模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