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