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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操作核子反應器者應領有運轉人員執照;其人員執照管理與健康檢查,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及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
經營者依除役機組運轉操作需求,得調整人員測驗應試資格之訓練要求及再訓練方案之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相關辦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