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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熱功率在一萬千瓦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其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事項,除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