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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後,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面資料。
事件發生後,於後續處理過程中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