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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