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
一、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
二、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運轉操作測驗及格且個廠特性筆試平均達八十分,如僅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者,其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得免試。其亦得降級重新提出運轉員考試申請,主管機關得同意其運轉操作測驗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均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項目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得免試。
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