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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證機構或經營者於檢證或使用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發現有缺失或不適用之情形時,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填具附件一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提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