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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重量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銲條、真空管及白熱燈罩,每根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二、太陽燈、殺菌燈或工業用戶外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三、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四、人員中子劑量計,每一劑量計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五、含釷之光學透鏡,每一透鏡含釷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六、照相軟片、負片或相片,每片含鈾或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七、含鎢或鎂釷合金之成品或半成品,合金部分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者。
八、上釉陶製器皿,其上釉部分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九、玻璃器皿,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十以下者。
十、壓電陶製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一、稀土金屬與其化合物、混合物及產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五以下者。
十二、飛機引擎之鎳釷合金中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
十三、用鈾作為屏蔽材料之射源運送容器,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十四、安裝於飛機、火箭、投射物或飛彈中供作平衡器之鈾,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十五、玻璃磚、陶磚或其他供建築用之玻璃或陶製品。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