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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應配合作業時程,以政策文件、程序書或工作說明書等,依本準則之規定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
經營者應於品質保證方案內明訂須符合本準則規定之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參與之機構及其權責。
品質保證方案應對影響前項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品質作業,依其安全重要性提供對應之管制。影響品質之作業應於適當之管制狀況下完成。
品質保證方案應注意是否需要特殊之管制方法、製程、測試設備、工具及技術,以達到所要求之品質,及是否需用檢查或測試之方式以證實品質。
品質保證方案應對從事影響品質作業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以確保工作人員具備並維持所需之專業。
經營者應定期檢討其品質保證方案之現況及適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