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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裝填時,應於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該設施安全營運之品質保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