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營者應依據擬定之程序書或稽核核對表,由受過適當訓練且非直接負責接受稽核作業之人員,定期實施計畫性及整體性之稽核,以查證作業符合品質保證方案之規定,並評估其執行成效。稽核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送受稽核部門主管。稽核後應辦理必要之後續追蹤工作,包括對缺失之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