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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材料及設備之裝卸、儲存、運輸、清潔與保存等均能符合作業及檢查說明書之要求,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需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溫度限制及其他特殊保護條件之物品,均應於措施中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