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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按申請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滿一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一萬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萬公斤以上未滿二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萬元。
四、二十萬公斤以上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第一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