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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三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十年再評估報告、檢整計畫及外釋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