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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