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使用、除役、封閉
或監管期間及放射性廢料運送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
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令其採取改善措施。
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