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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原子能委員會為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得徵收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於施行細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