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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
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本會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