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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
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
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