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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
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
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
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
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