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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五倍券之領用方式如下:
一、紙本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件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簽收。
二、數位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
符合領用資格者,得與他人共同綁定數位五倍券,累計使用金額及回饋金額,其共同綁定人數以五人為上限,總回饋金額以共同綁定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之總額為上限;數位五倍券共同綁定期間及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紙本五倍券如有遺失、毀損、被竊、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