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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由政府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用於領取三倍券:
一、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二、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
四、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五、領取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者。
六、領取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者。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者及其申請人。
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未領取第一款至第七款各項補助者。
同時符合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不得重複受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