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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振興三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之類型如下:
一、紙本三倍券:以新臺幣一千元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三千元之三倍券。
二、數位三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信用卡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回饋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紙本三倍券、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方式之數位三倍券應擇一領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