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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機關及產學界代
表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