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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於企業從事下列事項,得提供補助:
一、關鍵性、前瞻性或整合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
二、中小企業創新產業技術及產品之研發。
三、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示範應用系統之建置。
四、促成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