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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小企業集體或個別申請輔導者,輔導機關應調查其營運狀況及實際困難
並評估其計畫後,予以適用之協助。其申請融資者,可洽商金融機構辦理
核貸。
輔導機關所作之調查與評估,得為金融機構之參考資料。
第一項輔導工作,以具有發展性之計畫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