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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