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加氫站應於下列場所設置標示、標誌及標線:
一、明顯處標示營業主體、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氫價格。
二、儲氫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氫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氫」及儲氫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氫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與「緊急應變措施」、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與「關」及加氫區每座泵島設置「安全作業指導」之標誌,並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四、加氫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氫氣槽車卸收區劃黃色方框及車輛加氫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