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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違反本辦法應具設備(施)或經營管理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或前項規定廢止經營許可,並應通知該業者繳銷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