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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核加氫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緊急處理措施及查驗供氣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執行前項查核或查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