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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