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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協金之用途如下:
一、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
二、文化活動補助事項。
三、社會福利補助事項。
四、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五、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六、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七、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
八、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
九、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八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