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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供給發電機激磁之勵磁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備自動電壓調整功能,於發電機併網前,能調節發電機輸出之端電壓,於併網後,能調節發電機承擔之無效功率。
二、維持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之穩定。
發電機應設置隔離激磁之磁場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