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併網型直供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再生能源直供審查申請書。
二、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但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者免附。
三、與用戶簽訂之直供契約書或同意直供之其他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者,除應備前項文件外,另需取得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獨立型直供者,除應備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外,另應加具下列文件:
一、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二、未併網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