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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二、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對備份資料,應比照原件,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四、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需要,亦妥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