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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提出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與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情形之虞者,規劃、改善及預防措施。
前項評估報告,應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