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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含規格)評選,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申請案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通知申請人以書面補充文件或到場提出說明。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逾越申請期限。
二、資格文件不符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充或補正,屆期未補充或補正。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四、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要件。
五、申請人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