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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示範風場及示範機組,如曾依我國法令規定獲得補助、優惠或示範獎勵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列明全部補助、優惠或示範獎勵之項目及金額等經費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扣除重複補助之部分。
示範機組設置獎勵應逐年折抵返還,折抵返還方式為調降示範機組躉購費率至其返還完畢為止,即折抵返還總金額達示範機組設置獎勵總金額時,不再調降躉購費率;調降躉購費率計算方式為受獎勵人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訂示範機組購售電契約時,依購售電契約簽訂當年度公布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及離岸風力發電計算參數,其期初設置成本參數必須扣除示範機組每瓩設置獎勵費用。
受獎勵人應於示範機組開始躉售電力後十五年內返還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結算當年度示範機組躉購費率折抵返還總金額,該金額不得低於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之十五分之一,不足部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十日內繳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