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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
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