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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運用,以下列二種資本化之輸氣管線汰換為限:
一、本支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表外管: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