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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要求事業限期降低計費項目金額:
一、裝置業務部門之年度利潤率顯著高於同業水準。
二、計費項目之金額顯著高於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