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第五條之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收取訓練費用及測驗費用。如參訓人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退訓者,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前項受委託機關或機構除應按季就前項費用收支情形製作收支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該機關或機構,查核前項費用收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