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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補(換)發申請表(附件五)。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