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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技師及能管員,應負責執行下列業務: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所定節約能源之事項。
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及執行之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四、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能源事務。